当前位置: 首页> 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日期:2023-05-05 16:11:27|浏览:1670次

广西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广西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Instiute of Electronics 简称 GXIE

第二条   广西电子学会是广西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区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我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广西电子学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区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区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简称区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电子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广西电子学会办公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

九、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十、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符合会员条件的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2、高级专家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单位会员:凡承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等公司企业和单位。

三、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有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优先或优惠得到学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四、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交流学术资料,沟通学术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与接纳

一、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填写《学会会员申请表》,寄送学会办公室,经理事会批准并发给《学会会员证》后即为会员。

二、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一名高级会员或会士介绍,填写《中国电子学会高级会员申请表》,由学会办公室报送中国电子学会总部,经总部高级会员评定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即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由一名会士提名,并由提名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四名会士对其进行评议,提名和评议的材料寄送中国电子学会总部,经中国电子学会会士评定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即为会士。

四、单位会员:由拟参加单位向学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广西电子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寄送学会办公室,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是:学会会员中学风好,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电子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家。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学会工作。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领导所属机构的开展工作;

五、总结学会工作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至二年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日常重大问题也可以由正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分会,为本学会学科性分会,主要开展各学科的学术活动。在业务上受本学会的指导,其办事机构受专业学会委员会和挂靠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区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代表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区科协审查并由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区信息产业局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区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区民政厅注销。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区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区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区科协和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